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92号 原告:赖福平,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赣州市隆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西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C。
法定代表人:薛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赖福平诉被告赣州市隆鹏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福平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福平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赖福平预缴)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赖福平负担,退回赖福平7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