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6199号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5767N。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男,系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誉满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村城门街355号对面(靠城门农商银行后面)一栋三层楼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68784841T。
法定代表人:陈辉。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宏远调味品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南村教导路弘禾家园边市禽蛋交易市场2幢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WPK58。
主要负责人:余友清。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丽维粮油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南村教导路弘禾家园边市禽蛋交易市场6幢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4JRH3T。
经营者:白丽维,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誉满冠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宏远调味品经营部、温州市瓯海梧田丽维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