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桂14刑更20号 罪犯黄祖将,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1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黄祖将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粤06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粤01刑更5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黄祖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并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司法局于2019年8月7日以天司赦字(2019)第0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黄祖将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黄祖将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
罪犯黄祖将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黄祖将予以特赦。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刑初17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更5247号刑事裁定书,天等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黄祖将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祖将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