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467号原告:潘海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10EF。
法定代表人:朱桢将。
被告: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庆福路**第**第****之一iv>法定代表人:蔡浩旋。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明诉被告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海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