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51号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
法定代表人:MASUNGI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祥罗吉汀围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杨菊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雅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8205A室。
法定代表人:肖罡。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诉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藤友公司)、北京吉雅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吉雅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一诺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藤友公司、吉雅泰公司的全部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诺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