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64号原告: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A座1623、1625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顾琪宏,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经开区汉高汽车配件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浦新路B1-A栋4号。
经营者:许碧胜。
原告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经开区汉高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