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鑫桃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鑫源手机商城一楼。
经营者:刘敬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鑫桃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