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09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万益发鞋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M47X95。
经营者:林少荣,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万益发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