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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164号
案件名称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64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安市长安区左侧30米。

经营者:高惠敏。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已注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04030号“雷朋”及第6826515号“Letb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文印费、差旅费等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专业经营各类汽车隔热膜,是最早将应用国际高新科技制造的隔热膜引入中国的知名企业之一。

发展至今,原告经营的“雷朋”汽车隔热膜品牌已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设立了28家直营经销服务网络,几乎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都有雷朋的直营服务公司,管理全国4000多家授权专营店。

“雷朋”汽车隔热膜也成为众多知名汽车4S点的指定贴膜品牌。

“雷朋”汽车隔热膜经原告及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已经在汽车隔热膜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消费者和同行也基于“雷朋”系列商标在业界享有的盛誉,早已将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建立唯一、对立的联系。

原告名下拥有多枚注册商标,其中第1104030号“雷朋”注册商标,系原告于2009年8月7日经受让取得,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隔热纸;

滤光防热片;

汽车隔热纸;

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为:2017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20日,2011年11月14日被国家行政管理商评委员会认定为该类别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6826515号“Letbon”注册商标,系原告2011年6月13日经受让取得。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

人造树脂(半成品);

汽车用及大楼玻璃用隔热塑料膜;

绝缘材料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门头及店铺装饰突出使用“雷朋”、“Letbon”字样,并以雷朋特约专营店的名义进行汽车用品的销售与服务,被告营业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神舟一路,该地域客流量较大,店内面积较大,被告将原告商标使用在同行业的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字样,未经授权在门头及店铺装饰突出使用“雷朋”,“Letbon”,并以雷朋特约专营店的名义进行汽车用品的销售与服务,被告营业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该地域客流量较大,店内面积较大,被告将原告商标使用在同行业的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行汽车服务中心现已注销,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故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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