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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张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8532号
案件名称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张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张燕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532号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女士,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梅,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被告张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于2019年8月14日以被告张燕梅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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