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9055号
案件名称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39055号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74栋304。

法定代表人:杨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烜,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红,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南路南胜东1号首层B。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烜、钟健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843071号、第37043090号及第30082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侵权店铺等处使用侵害上述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阿婆牛杂”经过三十多年的沉淀,成为远近闻名的街头小吃经典品牌,伴随着一代人成长,成为老广州人割舍不去的情怀。

原告是第3843071号、第37043090号及第3008290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且至今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室内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侵害了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的权益,并出于保障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从原告举证看其是37043090号“(阿)吖婆牛杂”商标以及30082904号“阿婆”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但不是“阿婆牛杂”商标的权利人。

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使用商标差别巨大,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情形。

被告使用的商标是一个椭圆形,内饰有牛头的图案和“滋鲜天”,原告使用的商标是圆形图案,内饰有花纹图案,两者的图案商标毫无相同相似之处。

此外原告的两个文字商标分别为“(阿)吖婆牛杂”、“阿婆”,与被告使用的“阿婆牛杂”同样差别巨大,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事实。

3.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第43类属于餐饮类,“阿婆牛杂”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而不能成为注册商标,事实上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主体先后申请注册该商标,均被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既然“阿婆牛杂”的名称不是注册商标,而是人人皆可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被告使用“阿婆牛杂”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4.“阿婆牛杂”虽然有一定知名度,但远远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高度,且阿婆牛杂的知名度也不是原告宣传推广出来的,而是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将近100家做牛杂的店铺共同努力作出的。

市场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做阿婆牛杂,而原告只是在2018年7月才成立的公司,其对于阿婆牛杂的知名度起到的宣传作用是有限的。

经审理查明:第384307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龚剑玉,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茶馆,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7日至2029年4月6日。

2020年5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纵公司)。

2020年5月14日,盛纵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盛纵公司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等。

第37043090号“(阿)吖婆牛杂”商标的注册人为盛纵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快餐馆、餐馆、餐厅、流动餐馆服务、自助餐厅、茶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馆,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止。

2020年5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第30082904号“阿婆”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咖啡馆、餐馆、餐厅、酒吧服务、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9月14日至2030年9月13日,申请日期为2018年4月8日。

2019年8月27日,原告申报的“广式牛杂制作技艺(阿婆牛杂)”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荔湾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原告为证明“阿婆牛杂”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南都视频、南方卫视经济频道、广州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中新网、广州日报、百度、搜狐网等媒体、报刊及网络平台对“陈桂姐”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经营的“阿婆牛杂”的报道,其中包括中国新闻网于2013年7月29日发布的《广州-阿婆牛杂受欢迎食客冒雨大排长龙》;

广州日报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阿婆牛杂-点解会有咁多人》;

广州自由行攻略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的《阿婆牛杂︱20年不变的老广味道》;

个人图书馆于2017年4月14日发布的《二十六年匠心,一锅好牛杂·芳村阿婆牛杂︱觅食》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25828号民事判决中记载:本院为调查案件事实,向陈桂珍本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桂珍本人陈述,其自1989年开始经营牛杂,持续至2019年已三十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子亮为其徒弟,陈桂珍授权杨子亮使用“阿婆牛杂”标识,知晓杨子亮开办公司并对外经营“阿婆牛杂”餐饮的事实,该商业标识授权没有期限限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书》载明:2018年,陈桂珍正式收杨子亮为徒,将制作牛杂的手艺全部传授给杨子亮,杨子亮在学艺两年后在北京路开设第一家“阿婆牛杂”店,成立了原告,更好地将“阿婆牛杂”进行传承和推广等。

另原告为证明其授权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提交了2020年6月至7月期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案外人加盟原告的“阿婆牛杂”餐饮项目,加盟区域包括广东省佛山市、汕尾市、深圳市以及广州市番禺区、天河区等;

其中广州市番禺区单店店型使用的指导培训服务费为38800元~39800元;

广州市天河区手推车餐饮项目的指导培训服务费为13800元。

原告提交的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通过时间戳验证的视频文件(取证时间:2020年6月11日)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的招牌、装潢、价目表等处突出使用了“阿婆牛杂”标识,其中店招左上角有字体较小的“滋鲜天”及图形标识,该店铺经营牛杂食品。

庭审中,被告确认其仍在继续使用“阿婆牛杂”标识。

另查明,原告系于2018年7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被告系于2013年12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西餐服务、制售东南亚餐、中餐服务等。

此外,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企业名称,由广州萨贺拉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7043090号“(阿)吖婆牛杂”及第30082904号“阿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另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盛纵公司,原告经盛纵公司的授权,对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该注册商标亦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其经营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阿婆牛杂”标识,该标识字体较大且位置明显,属于突出使用,在服务识别上起到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消费者用以识别该服务来源,故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餐厅、饭店、快餐馆等,与被告经营的涉案快餐馆,构成同一类服务。

被告使用的“阿婆牛杂”标识中的显著识别部分“阿婆”与第30082904号“阿婆”注册商标的文字、含义、读音完全相同,仅字形上存在差别,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仍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阿婆牛杂”侵犯涉案第37043090号及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被告使用的“阿婆牛杂”标识,与涉案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的整体构图视觉上存在显著差异;

与涉案第37043090号“(阿)吖婆牛杂”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阿)吖婆”的文字组合、读音存在明显差异。

另考虑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第37043090号及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及知名情况,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容易将“阿婆牛杂”与涉案第37043090号及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区分开来,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故本院对原告有关被告侵犯其第37043090号及第3843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辩称“阿婆牛杂”为通用名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未证实“阿婆牛杂”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使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未证实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某类产品,相反,从原告提交的相关宣传报道中可见“阿婆牛杂”是具有指向性和区分功能的,故被告关于“阿婆牛杂”属于通用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致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由此获利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注册时间、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情节,再结合原告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

原告索赔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30082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8.7元,被告广州亲筷啊婆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