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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蜀园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463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蜀园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蜀园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63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蜀园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蜀新苑西区29幢门面房。

经营者:徐发翠,女,1975年4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蜀园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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