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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9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汉族,1998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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