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23548号原告:广州苍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59号之二418-1。
法定代表人:罗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光,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映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934(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徐栋芳。
原告广州苍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映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苍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苍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