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607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涛,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20000元,且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