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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陶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陶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陶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607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涛,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20000元,且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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