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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瑶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刑更1542号
案件名称陈瑶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瑶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刑更1542号罪犯陈瑶,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

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2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陈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的奖励证及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等相关证据材料。

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陈瑶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瑶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积极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在2018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2019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变(已缴纳)。

(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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