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42号之一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1000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袁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沃恩斯机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德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变更为现用名)与被告昆山沃恩斯机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2元,减半收取计3651元,由原告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