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区B栋5楼501。
法定代表人:曹玉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南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9幢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南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