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敏芝,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溪浏,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莫敏芝因与被上诉人姚溪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莫敏芝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法院催缴,莫敏芝提交了其与姚溪浏就本案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并称其不再坚持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莫敏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