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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28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平城区良子商务休闲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8001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良子商务休闲酒店,住所地大同市万城华府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永娥。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联良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良子商务休闲酒店(以下简称良子商务酒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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