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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吉守凯与林水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246号
案件名称1246吉守凯与林水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守凯;林水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守凯,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吉守凯因与被上诉人林水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守凯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守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守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吉守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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