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591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杰,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娟,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