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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与姜月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与姜月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姜月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428号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桃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少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双,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月秋,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籍江苏省泰州市,现住唐山市。

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与姜月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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