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428号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桃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少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双,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月秋,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籍江苏省泰州市,现住唐山市。
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与姜月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乐普生文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