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795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金谷稻粮油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号瑞宝粮油食杂批发市场11区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L。
经营者:林桂英。
被告:佛山市金粤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经济联合社(土名)“三中东”地段的厂房B栋,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60532511476XA。
法定代表人:唐红波。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金谷稻粮油购销部、佛山市金粤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