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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9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信合丰大厦B座415。

法定代表人:崔远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谢岳鹏,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庆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797.5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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