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905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权,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诉被告彭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5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