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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8050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8050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

法定代表人:康君钦。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立案。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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