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8050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
法定代表人:康君钦。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立案。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