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8629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渭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渭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