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002执1151号移送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全部,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高炳川,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吴德地,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收入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