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682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博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东王村5组3号。
法定代表人:屠会芬。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博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