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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刑更61号_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刑更61号
案件名称(2019)赣04刑更61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冬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赣04刑更61号罪犯王冬,男,1985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25-2,现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因罪犯王冬确有悔改表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赣01刑更5922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23日以(2019)浔赦字第03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王冬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提出,罪犯王冬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特赦条件,即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建议对该罪犯予以特赦,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

2.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及执行通知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刑更5922号刑事裁定;

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评审委员会关于王冬特赦评审集体研究记录;

4.王冬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5.王冬符合特赦条件的证明材料(含身份、户籍证明材料等);

6.公示材料及未收到其他人员异议的材料;

7.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特赦检察意见书。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王冬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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