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420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玉梅,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玉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