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4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邓德贵,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分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会堂路230-1-1号。
负责人:陈铭灿。
被告:东莞市衣购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白沙大路北19号B栋五楼B区。
法定代表人:别建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分店、东莞市衣购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东莞市衣购思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对被告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分店、东莞市衣购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