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738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兵,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谢支容,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诚发电器批发部、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诚发电器批发部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裁定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后因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故本院于2019年3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9年5月5日恢复诉讼,依原告申请通知朱兵、谢支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杨秀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朱兵、谢支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热水器以及停止在对外经营及其产品中非法、突出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二、判令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朱兵、谢支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整;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投入巨额进行产品开发、广告宣传,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家居、电器、卫浴、燃气器具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等众多荣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5月8日,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查获了11台侵权热水器,该热水器包装上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且注明由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
该局立即对侵权热水器依法查封,并通知原告对侵权热水器出具鉴定书。
2018年5月18日,该局依法对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出具临市监商罚决[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企业名称原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恶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但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仍在对外经营及其产品中非法、突出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热水器,以及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故意在对外经营及其产品中非法、突出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行为,不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对社会公众造成混淆,违背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被注销,被告朱兵、谢支容是该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明知本案未审理终结,仍解散并注销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且未实缴注册资本,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被告朱兵、谢支容应对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委托授权生产或监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的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等标识与其无关,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其企业名称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没有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三、本案是重复起诉,此前原告已就燃气灶产品起诉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第1128213号、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第13994053号、第437857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2.原告荣誉证书等获奖情况;
3.广告合同及代言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及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
7.被告朱兵、谢支容身份信息;
8.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9.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工商内档资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监事任职书、证明、厂房租赁合同、承诺书、受理通知书、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备案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广州日报清算公告、清税证明、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信息];
10.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查处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一案的材料[系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包括鉴定书、抚州市临川区诚发电器批发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处产品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现场笔录、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发货单二张]。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3均有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的公证书原件核对,除“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证书、“创新能力十强企业”证书未反映获奖单位名称,无法确认是否与原告相关外,其余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证据4与证据10相印证,证据10系本院依原告申请向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证据5系相关行政机关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6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7与证据9均来源于相关行政机关的工商内档,证据8系由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各被告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6年5月,“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3年至2017年,原告与多个广告公司签订多份广告合同,约定原告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及广州南站、天津站、长春西站、重庆高铁站、桂林两江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九华山机场、郑州新郑机场等地方投放广告宣传其“欧派”品牌,并先后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孙俪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
被控侵权事实2018年5月18日,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临市监商罚决[2018]7号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5月8日,该局在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仓库内检查发现,有11台涉嫌侵犯“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
经查,该局查获的11台热水器是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2018年5月初购进,外包装上均有“opaicn”字样,其中10台外包装显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另有1台外包装显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103号。
该热水器厂家是物流送货,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和其他单据,仅能提供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未签章的发货单复印件。
该局认为,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依原告申请向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处产品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发货单二张等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一致。
其中,查处产品照片显示,外包装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厂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103号”字样的热水器还标注了电话0757-221××××3,该电话号码与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电话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热水器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构成相同,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亦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另案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已被本院判决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现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001294代替其企业名称。
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登记机关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朱兵,股东为被告朱兵、谢支容,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五金制品。
在第一次庭审中,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确认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被查处的11台热水器是其供货给该批发部的,称该批发部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其支付,但辩称上述热水器是其从中山韩喜公司购入,其中仅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10台热水器不是其生产,而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厂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字样的1台热水器不能确认是否为其生产。
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还称,其法定代表人朱兵曾于2015年任佛山市亚超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当时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佛山市亚超电气有限公司在热水器、灶具、吸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OPAICN”商标及其企业名称(标注“监制”二字),后佛山市亚超电气有限公司被原告起诉并赔偿了原告侵权赔偿款;
其后朱兵成立了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亚超电气有限公司原来的合同、授权关系依旧有效并在使用方上加上了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名称,但辩称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的产品。
2019年2月26日,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经核准注销。
工商内档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朱兵认缴的出资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谢支容认缴的出资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9月1日前缴足;
该公司的注销原因为“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清算组由朱兵、谢支容组成,债务、债权清理情况、清税情况均为“已清理完毕”,公告情况为2019年1月11日在《广州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
该公司2019年2月26日的清算报告载明:“根据本公司2019年1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成员分别是朱兵、谢支容,清算组长由朱兵担任。
具体情况如下:一、清算公告——本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在《广州日报》刊登清算公告,目前债务已清算完毕。
二、资产处理——公司无存货,剩余的固定资产经过双方协商,以合理价值转让给接收方。
三、债权处理——已收回全部的应收账款。
四、应缴税款——已全部缴清。
五、职员工资——公司每月准时发放工资,无拖欠工资。
六、清算费用——已处理完毕。
七、人员安排——原公司职员已安排妥当。
八、财产分配——公司所有财产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尚有剩余,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债权债务处理——所有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若有债务由股东朱兵负担60%、谢支容负担40%。
清算组对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毕。
(朱兵、谢支容在清算组成员签名处签名)”;
该公司2019年2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会成员朱兵、谢支容2人决议:1.审议确认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清算报告;
2.依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一切文书资料和财务账册等由朱兵负责保管。
(朱兵、谢支容在股东签名处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本案中,抚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查获的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被控侵权热水器,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监制单位指向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厂家及地址、电话等信息均指向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电话、经营范围等相吻合。
同时,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在查处中称被控侵权热水器是从厂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进货,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确认供货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本案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生产。
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不能确认标注其企业名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其生产,同时又称其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但却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供货给抚州××××区诚发电器批发部,故其抗辩、陈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委托授权生产或监制生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他人冒用其企业名称等情况,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虽然不是其所有,但不能据此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无法切断其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联系,故上述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还以原告曾就燃气灶产品起诉过其为由抗辩原告重复起诉,因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与燃气灶不是同一种产品,故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对“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全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当中的“欧派”字样亦未突出使用,故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07年在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11年还在第11类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OPPEIN”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于2013年至2017年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及多个机场、高铁站等地方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先后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孙俪担任代言人。
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辐射至第11类燃气灶、热水器、吸油烟机等厨卫电器商品上,且经过原告在上述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在厨卫电器行业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原告与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均在广东省广州、佛山地区,同为经营厨卫电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比原告晚20年,亦远远晚于原告注册使用“欧派”商标的时间,其对经营相同产品的原告使用的“欧派”字号是明知的。
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却注册使用原告的“欧派”字号作为企业字号,并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在被法院判决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后,仍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易使消费者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热水器等厨卫电器的生产企业,其对行业内的品牌、商标应较一般公众熟悉,且其与原告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告“欧派”字号理应知晓。
在此情况下,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生产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兵、谢支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内档资料显示,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经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该公司的清算报告载明,资产处理方面,该公司有剩余的固定资产,但已转让给接收方;
已收回全部债权应收账款,税款、工人工资、清算费用已全部缴清、付清;
财产分配方面,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尚有剩余,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若有债务由股东朱兵负担60%、谢支容负担40%。
因此,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解散时尚有剩余财产,理应以该剩余财产偿还未处理完毕的公司债务,但剩余财产数额不明,且已被被告朱兵、谢支容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被告朱兵、谢支容均为认缴出资,认缴的出资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9月1日,工商内档资料并未反映被告朱兵、谢支容有实际出资,故在被告朱兵、谢支容未到庭应诉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朱兵、谢支容在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注销前尚未实际缴纳出资。
被告朱兵、谢支容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朱兵、谢支容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即5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朱兵、谢支容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具体为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法院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后仍继续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与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共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期间无法确定,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等情节,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等情况酌定)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朱兵、谢支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热水器,停止在经营中、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朱兵、谢支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朱兵、谢支容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