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2049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盱眙县工业开发区泗水路。
经营者:常凤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开发区佳盛酒业经营部,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新生社区一组。
经营者:刘建华,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常青镇国杰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搬经镇横埭居15组6号。
经营者:蔡国杰,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如城镇杨网兰日用品经营部,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新民社区新民路263号。
经营者:杨网兰,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如皋市开发区佳盛酒业经营部、如皋市常青镇国杰超市、如皋市如城镇杨网兰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如皋市开发区佳盛经营部的经营者刘建华因病去世”为由,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开发区佳盛酒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开发区佳盛酒业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