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40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2683。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明、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明、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