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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4民初11613号之二
案件名称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1613号之二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原名称: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Q。

法定代表人:谢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婷,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新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村工业路13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W。

法定代表人:严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新麦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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