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145号 原告:梁天韵,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仁连,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李仁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梁天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天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