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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瑞安市中威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7248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瑞安市中威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瑞安市中威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7248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彪马街1号(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授权代表:彼得·尼古拉斯·比尔(PeterNikolausBeahr)。

授权代表:马丁·本达(MartinBe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中威鞋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

经营者:许杰才,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威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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