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129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经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宫兆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