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23号之四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松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波,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经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追加陈晓波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陈晓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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