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20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子华,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4527N。
法定代表人:张殿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吕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