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4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楚村镇孟祥勤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楚村镇文卫街53号(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楚村集楚村镇中心卫生院斜对面) 经营者:孟祥勤,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楚村镇孟祥勤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