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30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韩子金糖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QDMTA13。
经营者:韩子金,个体工商户。
被告:亳州市曹操酒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4471K。
法定代表人:白洪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韩子金糖酒店、亳州市曹操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