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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蒋天好百货商店、亳州市曹操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蒋天好百货商店、亳州市曹操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蒋天好百货商店;亳州市曹操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30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蒋天好百货商店,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QE5XB4J。

经营者:蒋天好,个体工商户。

被告:亳州市曹操酒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4471K。

法定代表人:白洪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蒋天好百货商店、亳州市曹操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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