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3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金乔街583号金湾创业大厦一区一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3万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双方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自2016年获得独占许可后,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
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查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在1号店平台上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链接。
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应当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鉴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案纠纷可以参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杭州启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院对涉外、涉港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