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36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稻金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南工业区联合路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8。
法定代表人:陈绍。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综合市场B1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605MA4UK1U98D。
投资人:陈伟雄。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佛山市稻金香米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