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2953号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6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4WA33。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金润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ND7N162。
经营者杨树君,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61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金润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