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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菊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50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菊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菊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50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菊金便利店,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金三角四排一栋2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F。

经营者杨欢。

本院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菊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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