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16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升源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兴华里1号楼底商东起第二间。
经营者:张孝霞。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升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